关于2010年水利执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及表内审核规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1-05 00:00:00  
水利执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及表内审核规则
各县(市)\局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的执法统计工作,希望各单位尽快按照要求填写执法统计报表,所有报表内容为0的要填写0并盖章上交,各表格下载网址为:u/cms/zzsw/201712/zzssjczd@163.com.STRONGFONT face=Verdana>附上统计人员名单。水利执法统计报表从u/cms/zzsw/201712/DIV
一、统计范围和报表种类
水利执法统计是对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重要水事违法案例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等水利执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水利执法统计报表共1套计4种表式,即《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表1)、《水事纠纷统计表》(表2)、《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表3)和《水政监察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表4)。
二、统计年度和填报时间
水利执法的统计年度是每年的111231;报部时间,表124为第二年的2月底前,表3应于结案后及时报送。
三、报表用语解释及审核规则
(一)《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
1、水事违法案件:违反水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予以处理的活动。根据侵害对象不同,水事违法案件可分为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和其他案。
2、河道案包括:
1)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各类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案件。如擅自或不按规定修建水工程、整治河道和航道;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水障碍物,影响防洪安全的案件。如在江、河、湖、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河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生物;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河道、渠道内堆放物料,弃置砂石、淤泥、矿渣、垃圾等;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等;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违反水法规的生产活动的案件。如围垦湖泊,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阻水、排水、截水;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随意采砂、取土、淘金;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等;
4)其他违反河道管理法律规范的案件。
3、水工程泛指蓄水、引水、截水、排水以及调节控制水流状态的工程及有关设施。水行政执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依法兴建的防洪除涝、农田水利(灌溉与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和环境水利等水利工程及有关设施。
水工程案包括:
1)破坏、危害水工程及设施的案件。如在堤防、水源工程、灌排渠道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建筑物安全;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等;
2)盗窃、损毁农田、灌排设备及通讯线路的案件;
3)其他违反水工程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4、水资源案包括:
1)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案件。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等;
2)拒交水资源费的案件;
3)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5、水土保持案包括:
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案件;
2)从事可能或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案件。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等;
3)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规范的案件。
6、其他案是指除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以外的水事违法案件。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又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水利部有关配套规章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检测、中介机构等实施的建设管理类行政处罚。
7、上年遗留案件
上年度已立案,但未能结案,在本年度继续处理的跨年度的水事违法案件。上年遗留案件数应与上一年度未能结案的案件相等;结案数包括上年遗留案件结案的。上年遗留案件的结案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审核规则: ①应为自然数或零;①=上年度①+上年度②+上年度③-上年度④。
8、现场处理②
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现场对违法当事人的口头劝诫,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和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简易程序,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查处的案件。当事人履行完后应计入结案数
审核规则: ②应为自然数或零。
9、立案
是指对涉嫌违反水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现场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涉嫌违反水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般程序,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审核规则:③应为自然数或零。
10、结案
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完成了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全过程并执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从而使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归于终结的活动。包括现场处理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认为水事违法案件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已接受移交的案件。
审核规则:④应为自然数或零;④≤①+②+③;④≥15+16+17;④≥18+19+20;④≥24+25+26。
11、警告
已实施的警告处罚,包括在现场处理案件中对违法当事人的口头警告。
审核规则:⑤应为自然数或零;⑤≤①+②+③。
12、罚款
已收缴的罚款。
审核规则:⑥≥0;精确到百分位。
13、没收违法所得
已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没收非法所得。
审核规则:⑦≥0;精确到百分位。
14、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的非法财物。
审核规则:⑧≥0;精确到百分位。
15、暂扣许可证
暂扣的许可证。
审核规则:⑨应为自然数或零;⑨≤④。
16、吊销许可证
吊销的许可证。
审核规则:⑩应为自然数或零;⑩≤④。
17、责令限期拆除11
审核规则:11应为自然数或零;11≤④。
18、责令停产停用12
已实施的停产停用,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治理、责令停止取水等。
审核规则:12应为自然数或零;12≤④。
19、责令采取补救措施13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等
审核规则:13应为自然数或零。
20、责令赔偿损失14
已收缴的损失赔偿。
审核规则:14≥0;精确到百分位。
21、申请行政复议151617、提起行政诉讼181920
仅指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或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包括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审核规则:15、16、17、18、19、20应为自然数或零;15+16+17≤④;18+19+20≤④。
22、伤亡21
指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伤亡情况。
审核规则:21应为自然数或零。
23、直接经济损失22
指违法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或财产权益灭失或实际减少的价值。河道、水工程、水土保持案件,可以管理部门所做恢复工程预估算做为统计数据;水资源案件以违法当事人所欠水资源费做为统计数据。不包括上年遗留案件的直接经济损失。
审核规则:22≥23-挽回的上年遗留案件直接经济损失≥0;精确到百分位。
24、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
指通过返还财物、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减少直接经济损失,使财产或财产权益得以恢复的价值。河道、水工程、水土保持案件,可以违法当事人所做恢复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或恢复原状过程中产生实际费用做为统计数据;水资源案件以违法当事人所缴纳水资源费做为统计依据。包括挽回的上年遗留案件直接经济损失,挽回的上年遗留案件直接经济损失应在备注中说明。
审核规则: 23≥0;23-挽回的上年遗留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2;精确到百分位。
25、当事人自动履行24
指上年遗留案件、现场处理案件及立案查处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数之和。
审核规则:24应为自然数或零;24≤④。
26、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25
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强行拆除措施,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的拆除和封闭措施,或《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代为恢复原状。
审核规则:25应为自然数或零;25≤④。
2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
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
审核规则:26应为自然数或零;26≤④; 24+25+26≤④;24+25+26≥15+16+17;24+25+26≥18+19+20。
(二)《水事纠纷统计表》
1、本表水事纠纷仅指《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水事纠纷,既地区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本表水事纠纷包括:
1)对相邻地区权益有影响,单方面兴建水工程而引起的纠纷;
2)因水量分配或其他用水权益发生争端而引起的纠纷;
3)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而引起的纠纷;
4)其他原因引起的水事纠纷。
本表水事纠纷不包括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及单位和个人之间等民事性质的水事纠纷。
2、上年遗留水事纠纷
指上一年度未能处理完毕,在本年度继续调处的水事纠纷。
审核规则:①应为自然数或零;①=上年度①+上年度②-上年度③。
3、当年发生水事纠纷
指本年度新发生的的水事纠纷。
审核规则:②应为自然数或零。
4、小计
指协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流域机构处理的水事纠纷数据之和。
审核规则:③应为自然数或零;③=④+⑤+⑥≤①+②。
5、协商
指水事纠纷发生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协商解决的水事纠纷。包括省内水事纠纷和省际水事纠纷。
审核规则:④应为自然数或零;④≤③。
6、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指经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辖范围的水事纠纷进行裁决而解决的水事纠纷。
审核规则:⑤应为自然数或零;⑤≤③。
7、流域机构处理
指水利部设立的流域机构调处解决的省际水事纠纷。
审核规则:⑥应为自然数或零;⑥≤③。
8、死亡
指因水事纠纷造成双方死亡人员数之和,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省际水事纠纷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人员数
审核规则:⑦应为自然数或零。
9、伤残
指因水事纠纷造成双方伤残人员数之和,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省际水事纠纷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伤残人员数
审核规则:⑧应为自然数或零。
10、直接经济损失
指水事纠纷造成的现有财产或财产权益灭失或实际减少的价值,是水事纠纷造成双方损失之和;不包括上年遗留水事纠纷的直接经济损失。
审核规则:⑨≥⑩-挽回的上年遗留水事纠纷直接经济损失≥0;精确到百分位。
11、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指通过返还财物、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减少直接经济损失,使财产或财产权益得以恢复的价值。包括挽回的上年遗留水事纠纷直接经济损失,挽回的上年遗留水事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应在备注中说明。
审核规则: ⑩≥0;⑩-挽回的上年遗留水事纠纷直接经济损失≤⑨;精确到百分位。
(三)《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
1、重要水事违法案例是指重大或典型的水事违法案件,即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损失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具有代表性,查处过程对水利执法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的案件。
包括:
1)适用听证程序查处,且当事人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水事违法案件;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水利部行政复议的水事违法案件;
3)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4)其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损失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具有代表性,查处过程对水利执法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的案件。
2、主要法律依据
指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3、办案期限
指自立案或现场处理至执行完毕的实际期间。
(四)《水政监察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1、总队、支队、大队
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确定。如设置“中队”的,可增加一行填报或在备注标明数量。
2、行政性质
指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财政全额拨款的队伍。
3、全额拨款
指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队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队伍。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队伍数量请在备注说明。
4、差额拨款
指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队伍。
5、自收自支
指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财政自收自支的队伍。
6、专职、兼职
专职是指在水政机构、水政监察队伍专门从事相应具体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
兼职是指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节水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乡镇水利站等)兼职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以及兼任水政监察队伍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领导。
7、“以上”、“以下”的含义。“29岁以下”、“46岁以上”均含本数。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因此,本表“中专以下”仅指高中、中专、中职;“本科以上”含本科。
8、审核规则:①~14均为自然数或零;
⑤+⑥=⑦+⑧=⑨+⑩+11=12+13+14。
四、填报要求
1、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流域机构:
1、表3填报年度流域机构及其所属机构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表2填报年度经过流域机构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表4填报年终流域机构及其所属机构水政监察队伍情况;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表3填报年度辖区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表2填报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事纠纷和协商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表4填报年终辖区内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情况。
2、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的报送。报送重要水事违法案例登记表应同时附具有关法律文书。
3、报送方式。为提高数据传送速度,在以信函或传真(010-63202921)方式报送的同时,报送电子版(E-mailzfsjcc@mwr.gov.cn)。
4、此表为样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A4纸)。
5、仅用表中统计数据难以说明的事项或应当统计但表中没有对应项目的事项,应在备注栏或附页说明。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