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5〕第2号
单位名称:郑州康百利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35769X
地址:郑州郑东新区白沙镇工业园区(小陈村)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东北角夹缝里有水井一眼,坐标为北纬34°44'35"、东经113°53'18",自2018年2季度至2022年2季度期间为无证取水,2022年5月20日获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份接通自来水8月份封填自备井期间为无证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公司违法证据:1、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郑州康百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情况说明;2、现场勘验笔录、郑州康百利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委托书;6、询问笔录等。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 5201 0903 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5年 2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