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5〕第4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青龙山温泉疗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742511168D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路与东三环交叉口西南角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1和2023年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路与东三环交叉口西南角郑州市青龙山温泉疗养院院内违法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河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4.询问笔录;5.违规取水情况说明;6.整改照片;7.承诺书;8.其他证据。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4〕第14号,限该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前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2024年8月13日郑州市水利局向该单位下达了郑州市水利局整改复查意见书(郑水复查〔2024〕第15号),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6.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