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来源:郑州市水资源综合保障中心  时间:2024-12-31 18:58:00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4〕第22号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922F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违法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与四港联动大道(东四环)交叉口东南角)

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无证取水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单位违法证据: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4、郑州市水利局证据(复制)提取单;5、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6、情况说明;7、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四环项目经理部封井现场记录;8、河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9、水资源税税收完税证明;10、询问笔录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 5201 0903 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