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3〕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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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公司违法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3月起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鑫苑城七号院项目工地内擅自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3〕第47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3〕第47号)后,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主动回填取水井。2023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水罚先告字〔2023〕第28号)后,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取水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临时用水合同;7.承诺书。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