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菊违法取水案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时间:2023-06-15 17:49:11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3〕第19

 

个人姓名:周艳菊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祭城村544

本机关于2023418日对你违法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4月起在郑东新区美秀路与永顺路交叉口东南角生活广场(农贸市场)擅自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3〕第25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3〕第25号)后,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主动回填取水井。20236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水罚先告字〔2023〕第19号)后,你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违法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6.情况说明、承诺书。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鉴于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本机关认定你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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