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时间:2023-06-14 17:29:47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3〕第18

 

单位名称:河南高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JTPU5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2号荣成大厦1314

本机关于2023413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自20229月起在郑州市金水区魏河北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北角越秀金越华庭项目取用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3〕第16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3〕第16号)后,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20236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水罚先告字〔2023〕第18号)后,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河南高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取水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承诺书;6.分包合同复印件;7.施工用水工程合同复印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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