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3〕第2号
单位名称:河南嘉伟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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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生产项目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0年开始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十三大街与经北四路交叉口东南角开工建设年产2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52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2〕第52号)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相关手续。你公司违法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情况说明;6、询问笔录;7、承诺书;8、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9、其他证据。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水土保持管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