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龙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时间:2022-09-07 11:07:35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2〕第25

 

单位名称:河南省利龙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W1CHXU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川汇大道建业未来城12号楼3单元506

 本机关于2022722日对河南省利龙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223月起擅自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与如意河东二街交叉口东南角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40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40号)后,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你单位违法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违法现场照片;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6、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29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