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2〕第30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川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35748Q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南建华街11号院5号楼5单元56号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自2022年6月份在经开区经南十路与明理南路交叉口西北角滨河国际新城孵化园区项目工地擅自取用地下水,无取水许可证,未交纳水资源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涉嫌违法取水。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及视频影像;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分包合同等复印件;4、情况说明、承诺书等;5、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48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2〕第48号)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