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时间:2022-07-13 17:09:52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2〕第17

 

单位名称: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320288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号院6单元3

本机关于2022521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郑东新区白沙镇大有路与恭秀路交叉口东南角内建设取水工程。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规定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层位或者增加取水量”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21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2〕第21号)后,你公司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但尚未由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而在执法人员督促下于202266日自行封填了3眼水井。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承诺书。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逾期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三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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