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2〕第7号
单位名称:郑州期煦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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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龙湖外环路66号兴嘉苑一号楼龙湖企业服务中心113室
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郑东新区如意河西二街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南角华信楷林大厦项目工地内有水井1眼,井位坐标为北纬34°48′13″,东经113°43′39″,井口内直径300毫米,出水管内直径80毫米,正在取用地下水,无取水许可手续,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及视频影像;3、郑州期煦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取水情况说明;5、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8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2〕第8号)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伍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