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 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1-06 10:45:39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0号)要求,规范水利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水利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单位、各处室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印发实施。

 (二)审查方式。各单位、各处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单位、各处室制定政策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政策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处室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印发实施。

(二)及时规范增量

 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各处室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认真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工作。

(三)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各处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历年印发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政策制定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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