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的确定,一般要根据防洪保护对象在遭受洪灾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划分若干等级。
1.水库分等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水工建筑物的分级以及设计洪水标准如表4-6、4-7、4-8所示。
表4-6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 水 库 | 防 洪 | 治 涝 | 灌 溉 | 供 水 | 水电站 | ||
工程 规模 | 总库容 (108m3) | 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 保护 农田(万亩) | 治涝面积 (万亩) | 灌溉 面积 (万亩) | 城镇及 工矿企 业的重 要性 | 装机 容量 (104kw | |
Ⅰ Ⅱ Ⅲ Ⅳ Ⅴ | 大(1)型 大(2)型 中 型 小(1)型 小(2)型 | ≥10 10~1.0 1.0~0.1 0.10~0.01 0.01~0.001 | 特别重要 重要 中等 一般 | ≥500 500~100 100~30 30~5 ≤5 | ≥200 200~600 60~15 15~3 ≤3 | ≥150 150~50 50~5 5~0.5 ≤0.5 | 特别重要 重要 中等 一般 | ≥120 120~30 30~5 5~1 ≤1 |
注: ①总库容系指校核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②灌溉面积系指设计灌溉面积。
表4-7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工程等别 |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 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
一 二 三 四 五 | 1 2 3 4 5 | 3 3 4 5 5 | 4 4 5 5 |
注: ① 永久性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例如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等;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例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工作桥及护岸等;
②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建筑物,例如导流建筑物等。
表4-8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的洪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 4 | 5 |
洪水重现期(年) | 500 | 100 | 50 | 30 | 20 |
2.堤防工程分等标准
《堤防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防护区内各类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规模划分分等标准及防洪标准如表4-9、4-10所示。
表4-9 堤防工程的分等标准
防护 对象 | 项 目 | 堤防工程的级别 | ||||
1 | 2 | 3 | 4 | 5 | ||
重要程度 | 特别重要城市 | 重要城市 | 中等城市 | 一般城镇 | - | |
非农业 人口 (万人) | ≥150 | 150~50 | 50~20 | ≤20 | -- | |
乡村 | 防护区 耕地面积 (万亩 | ≥500 | 500~300 | 300~100 | 100~30 | ≤30 |
防护区 人口 (万人) | ≥250 | 250~150 | 150~50 | 50~20 | ≤20 | |
工矿 企 业 | 主要厂区(车间)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中型 | 小型 |
辅助厂区(车间)生活区 | - |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小型 |
表4-10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堤防工程的级别 | 1 | 2 | 3 | 4 | 5 |
防洪标准[重型期(年)] | ≥100 | 100~50 | 50~30 | 30~20 | 20~10 |
根据《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按校核过闸流量(无校核过闸流量则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划分为:
大型水闸:1000m3/s及以上。
中型水闸:100m3/s及以上,不足1000m3/s。 小型水闸:10m3/s及以上,不足100m3/s。
4.机电排灌站分等标准
根据《泵站技术规范》规定:
大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达10000kW或受益面积达30万亩。
中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上、10000kW以下或受益面积在1万亩~30万亩。
小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下,或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 大型泵站:水泵叶轮直径在1540mm、单机容量在8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或水泵进口管径为800mm、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离心泵。
中型泵站:水泵叶轮直径在1000mm、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或水泵进口管径为500mm、单机容量在280kW及以上的离心泵。
5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如表4-11所示。
表4-1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级 | 重要性 | 非农业人口(万人) |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Ⅰ Ⅱ Ⅲ Ⅳ |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中等城市 一般城镇 | ≥150 150~50 50~20 ≤20 | ≥200 200~100 100~50 50~20 |
注: 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 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