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附”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
(三)水文测报设施;
(四)防洪通讯设施;
(五)国界河流境内堤防;
(六)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同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伙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
(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四)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咱、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五)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运输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玉费及检修费;
(八)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是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第七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可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工矿、铁咱、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用;
(三)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四)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五)其他应在政党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 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堤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及县以下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简易运输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在特大干旱期间,为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堤运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三)为解决特大干旱期间临时发生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而送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四)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祉助;
(五)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原飞行费、材料费及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农民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和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特大抗旱补助费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商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三)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四)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财政、水利厅(局)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直接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水利部直属事业单元位所需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由相应的主管委(局)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由水利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十四条 凡赂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批准下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确良;
(三)越级申报的。
第三者十五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同水利部根据受灾省灾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厅(局)。
分配给水利部各直属事业单元位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水利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由财政部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中央财政下拨给省的特大防汛抗旱补费由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财政部门发文下拨。
第十七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用特大防汛补助费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和用特大抗旱补助费购置的抗旱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防汛抗旱后及时清点入库。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要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作用管理情况总结和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财政、水利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由各省财政、水利厅(局)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务案。水利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作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以前制定的有关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水利部
一、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财、水两部于1994年制定颁发的。该办法对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防汛抗旱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大抗御1998年特大洪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原办法的一些内容难以适应。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规定的使用范围窄。如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抗洪抢险,水文测报设施、防汛通讯和指挥设施的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防汛抗洪重要环节没有列入特大防汛补助费的补助范围。
第二,规定的开支范围过细但又难以全部列出。如防汛器材中所列的种类与实际需要差别很大,有些器材为防汛所必需却没有列入开支范围内,而有些规定的器材种类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在财政部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1994至1996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的过程中,上述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各地反应强烈。如不及时修订原办法,将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急需修订原办法,以适应防汛抗旱工作的新形势。
二、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水法》《防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适应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修订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是: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办法中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对工作需要但原办法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够明确的,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原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使用、申报、管理的原则体现了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体现了防灾与救灾相结合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这些规定予以保留。
修订后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既要满足资金管理的需要,也要有利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开展。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一)第五条适当扩大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
1、增加了“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重要支提、分蓄洪区围堤、河道工程、涵闸泵站是大江大河堤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防汛抢险的关键部位,一些重大险情往往发生在这些部位。如果这些险情得不到及时处理,直接导致堤防溃口,影响防汛全局,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新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特大防汛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及其涵闸泵站和河道工程的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
2、增加了“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水库一般都建在大江大河的干流和主要支流上,防汛期间可以拦蓄洪水,调错洪峰,缓解特大洪水对大江大河堤防的直接冲击,为确保安全度汛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水库在拦蓄洪水、调错洪峰期间面临着许多险情,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坝垮闸毁,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使用范围上啬了此项内容,事实上,以往各地在处理这些险情时也都是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的。但水库垮坝的修复费用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3、增加了“水文测报设施”、“防汛通讯设施”。水文测报和防汛通讯是防汛指挥的重要手段。往往越是防汛的紧要关头,越需要准确的水文测报住处这就增加了不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遭受水毁的机率。以往仅从政党防汛经费中开支,难以满足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的需要,影响测报工作。
4、增加了“国界河流境内堤防”。国界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出现的险情如得不到及时处理,除造成重大损失外,还极易发生主航道偏移,导致国土流失。
5、增加了“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运用分蓄洪区进行分蓄洪水,是确保大江大河大湖和重要地区防洪安全的重要措施。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是防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给予补助也应作为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抗洪抢险时,除民工外还有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事实上,以往各地对所有参加防汛抢险峰人员的伙食费都给予了补助。新办法对此予以确认。
6、增加了对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改农场的补助内容。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是整个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汛期防汛抢险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却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偿渠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取消了对企业的亏损补贴,这些企业难以全部承担巨额的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防汛支出,以往各地对上述企业的补与不补、补多补少的标准尺度不一。为了解决这些总是新办法规定特在防汛补助费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第六条适当扩大特大防汛补助费开支范围。
1、将“人工费”改为“改为伙食补助费”,并将对民工的伙食补助扩大为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抗洪抢险时,除民工外还有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事实上,以往各地对所有参加防汛抢险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事实上,以往各地对所有参加防汛抢险人员的伙食费都给予了补助。新办法对此予以确认。
2、将“器标费”改为“物资材料费”,并删除原办法所列器材的具体类别。防汛抢险时使用的物资器材因时因地有很大区别,详列出来难免以偏概全。
3、增加了“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以解决防汛抢险时必需的小型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费用无法列支的
4、“通信费”中增加“租用通信工具”的费用。防汛抢险时,有线通讯工具受到很大限制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有较强的优越性。但国家对后机等通信工具的配备有严格的规定。各地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租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其租金和租用期间的费用可从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5、增加“水文测报费”。特大洪水期间,水文测报工作量大量增加,消耗超过正常测报费用很多。以前,往往因为这部分费用不足,而影响测报工作。因此,新办法规定对洪水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政党费用的部分给予补助。
6、将“车船运输费”改为“运输费”。发生特大洪水时,为及时运送抢险人员、抢险物资以及解救被围困群众,除需车船等运输工具外,紧急时还需要租用飞机,其有关费用可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7、在“机械使用费”中增加了检修费的开支内容,以保证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机械的正常运行。
8、在“其它费用”中增加电费的开支内容。在防汛抢险期间耗用的电费开支巨大,特大防汛补助费应给予适当补助。
(三)增加第七条,对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是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通过实行项目管理,可增强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降低费用,节约资金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实行项目管理后,要进行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必然要有相应的费用支出。过去这些费用都实报实销,支出数额难以控制在此次修订办法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规定实施项目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3%。管理费必须由直接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十条适当扩大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
1、将原办法第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不再列出抗旱设备的类别,避免以偏概全。
2、增加一款“为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灌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发生干旱时,最需要解决的是抗旱水源总是北方的主要措施的打井,南方的主要措施是提运水。这些措施发生的费用事实上已是特大抗旱补助费开支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3、将原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改为“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补助,因为飞行费也是人工增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开支内容。
4、增加“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示范、推广和应用抗旱节水、集雨等新技术、新措施,有利于实现抗旱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极大地减少旱灾损失,推进防灾抗灾体系建设。
(五)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对“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补助的内容。“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补助的内容。“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办水利的一种新形式。为了鼓励这咱形式的发展,特大抗旱补助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六)第十二条将原办法中特大抗旱补助费小得列支的费用的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为“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修建的费用”。
四、新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第五条
1、第一款中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是指中央直管和省级重点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
重要支堤是指与干堤紧密相连的,其决口后直接影响干堤安全的支堤;河道工程是指大江大河中控导河势保护在堤安全的水利工程。
2、第二款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重点小型水库主要是指溃决后将对国家重要铁路、公路、大中型城市和重要工业、军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其所处地理位置的重要程度来确定。
水库的正常防汛岁修和垮坝后的恢复重建不属于特大防汛补助费的补助范围。
3、第六款中的分蓄洪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分蓄洪区。特大防汛补助费可对分畜范例区内的群众安全转移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第六条
1、第一款中的伙食补助费指对参加防汛抢险(含查险、排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所有人员的伙食补助,包括民工、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类人员。
2、第三款中的防汛抢险专用设备是指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的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的小型专用设备,以及为防汛抢险所租用的小型专用设备。专用设备主要包括冲锋舟、操舟机、照明设备、发电机组、探测仪器设备、灌浆设备、闸门及启闭设备、打桩设备等等。特大防汛补助费不得用于购置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及大中型机械设备。
3、第六款中的运输费是指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除包括车船等租金和运输费用外,还包括紧急情况下租用飞机等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三)第七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的集中指购置,可实行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是:
1、项目分类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是指用特大防导补助费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和设施修复项目:防洪工程和设施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修复活动。
(2)购置项目: 为防洪抢险进行的物资材料设备的集批量采购运输等,有条件的可实行政府采购。
2、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实行项目管理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特大防导补助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2)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规模的大小组织实施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修复项目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磊,如确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较大的工程修复项目应有单项设计。购置项目根据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额、库存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3)项目预算的组成
项目瞀包括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工期、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工程修复项目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定额标准执行;购置项目参照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5)项目预算按现行财务管理级次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批复项目预算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3、项目组织与实施
(1)工程修复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要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必须落实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项目任务的完成。
(2)购置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3)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标准;
②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③项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④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⑤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⑥项目质量;
⑦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5)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住处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4、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1)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特大防汛补助费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项目合同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特大防汛补助费预算及各项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3)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根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4)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实现的结余,继续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
(5)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四)第十三条
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申报应纳入所在省的申报方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其他中央直属农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
(五)第十九条
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特大防汛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由水利部汇总后,行每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