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5-21 00:00:00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计划委员会   文件

河南省水利厅

豫财农字〔1997〕22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交通厅、省电业局、省公安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工商管理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7〕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7〕15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河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精神,参照财政部财农字〔1997〕158号《关于印发〈中央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财预字〔1997〕145号《关于制发〈中央及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由河南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每年12月中旬,省财政厅根据交通厅、电力局、土地管理局向财政厅报送的下年度地方分成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征地管理费和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以及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额收入预算,按这些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省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以及上年度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收额的80%,编制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水利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于12月下旬在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不搞赤字的原则,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二是用于其他水利建设支出预算。

(三)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厅于下年1月10日前报送省计委并抄送财政厅,用于其他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由省水利厅于下年1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计委对水利厅报送的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五)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水利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由财政厅在人代会通过计划和预算后一个月内,下达批复到水利厅,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六)省水利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水利基建工程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厅备查。

第六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或追加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较多的,由财政厅通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水利厅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要纳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省计委审批。财政厅根据水利厅的申请和经省计委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追加预算支出。如果短收应及时调减支出预算。

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项目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骨干河道的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三是兴利除害工程支出(包括灌溉、排涝、水文设施维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及抗旱经费支出)。

第八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骨干河道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省际边界河道及跨市、地骨干河道综合治理;滞洪区和滩区安全建设;中央要求匹配的水利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第九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中型水库及骨干河道堤防、闸涵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它符合财政部颁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防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渡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安排的支出。

第十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兴利除害工程支出范围是:大中型灌溉工程干渠建设和改造;大中型灌区配套工程建设,大中型引水工程建设,跨市地的除涝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区域治理和小流域治理工程,以及特大抗旱经费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应由市(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正常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部门和单位水利工程建设以外的基建工程项目开支。

(四)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十二条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

(二)在19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省财政厅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根据水利基金入库情况和水利厅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安排、无用款计划的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水利厅对财政厅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省计委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厅批复的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防汛工程支出及抗旱支出部分,其使用管理比照财政部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省直防洪工程的,由水利厅向财政厅专报申请,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水利厅拨付资金。

用于补助市(地)、县管理的国家和省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市(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各市(地)人民政府委托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水利厅提出申请。财政厅和水利厅确定补助数额后,由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有关市(地)财政局,并由市(地)财政局和水利局具体安排使用。市(地)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管理,年度终了后,市(地)财政局和水利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总结报省财政厅和水利厅。

第十五条  交通厅、电力局、土地管理局应加强对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费、货运附加费的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

每月月初,省财政厅要按上月实际缴入省级国库的养路费、电力 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的3%,从“养路费收入”、“地方分成电力基金收入”、“征地管理费收入”科目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每月月初,省财政厅按上月实际缴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3%,提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列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每季季初,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收到的从省级分成的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建设基金和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缴入省级国库,列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计厅要监督交通厅、土地管理局、电业局,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性基金,同时监督交通厅,按规定及时把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储存。财政厅、计委、审计厅要监督水利厅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为便于代征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可在当地银行开设“水利建设基金筹资专户”征收时存入该户,定期(十五天或一个月)转入同级财政“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30%上缴省级。

第十九条  为便于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上缴入库,省财政厅设立“筹集水利建设基金”过度账户,用于归集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和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和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一使用《河南省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水利建设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列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其中60%用于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0%转作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业务费;负责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存款利息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厅开设的“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为了开展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需要,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实际入户金额的1%以内掌握提取业务费,用于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必须的业务开支。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可按征收入户额的3%提取业务费。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筹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聘用人员报酬、必要的会议费以及对征收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费用等。业务费统一提取,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业务费,按规定范围使用业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标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年终及时向水利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年终决赛报表。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还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基建财务决算。用款单位决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批复用款单位。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计委、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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