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7-20 00:00:00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落实水利部陈雷部长在全国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议上的讲话“两个率先”精神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豫水保〔2011〕23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编报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豫水保[2011]40号)以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建[2011]15号)文件要求,强力推进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我市水利重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是新《水土保持法》设立的两项行政许可。依法编报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前的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利重点工程(新建水库、灌区、水电站、城镇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提排灌站、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更应该为其它生产建设项目起到示范作用。
     二、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安排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安排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三、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重点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利重点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项目立项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水利重点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组织审批和验收,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四、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质量一流、环境优美的靓点工程。在主体工程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专项验收报告。
     五、对已完工或即将完工的水利重点工程(楚楼、河王、唐岗、老观寨等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新密市双洎河南环路-隆盛祥段、中牟县七里河下游段等重点河道治理工程),有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立项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做好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准备工作;没有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但初设中有水土保持设计内容的,亦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不具备专项验收条件的,可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在建或者已经审批而未开工建设的水利重点工程,应当依法按要求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项目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经批准后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源。水土保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县(市)水务局、区农委一定要按照新《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率先依法落实好水利重点工程的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开好局、起好步。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重点工程[1].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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