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2-12 00:00:00  
 
各县(市)水务局、区农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精神,为确保新《水土保持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切实领会
        新《水土保持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以新的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思想,将近年来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以法律规定形式确定下来,为水土保持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各县(市)水务局、区农经委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水土保持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重点从强化政府和部门职责、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预防保护制度、强化综合治理要求、强化监督和监测职责及强化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认真学习和领会,依法开展各项水土保持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一是要将新《水土保持法》作为国策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积极行动,努力营造规模大、密度高、形式新的浓厚舆论氛围;二是要将每年的3月份作为《水土保持法》宣传月,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三是要争取与同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有关文件,将《水土保持法》纳入重点宣传范围;四是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宣传新《水土保持法》的长效机制,确保水土保持的宣传版面和频率。
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要坚持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生产建设单位,宣传工作要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深度,消除“死角”和空白,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
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新《水土保持法》中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是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严峻形势、水土流失造成的严重危害;三是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突出进展和成效;四是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五是曝光典型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执法氛围。
宣传的主要方式是:一是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要注重网络、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新型宣传媒体的作用;二是要编印宣传画、宣传手册、制作户外固定广告牌、标语、纪念品等,提高宣传效果;三是要举办专题讲座、研讨、展览、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咨询等,普及水土保持基础知识和法律规定。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高度,认真组织抓好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要将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安排,保障经费,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进度等要求;三是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有效促进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对本辖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已竣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切实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率,有效促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四、发布水土保持宣传口号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2、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
4、水土流失是中国的头号环境问题。
5、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全民共建秀美山川
6、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7、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8、搞好水土保持,再造秀美山川。
9、水土流失,危害当代,贻患子孙!
10、保持水土,造福人类,功在千秋!
11、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
12、水土保持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13、水土保持,人人有责!
14、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15、搞好水土保持光荣,破坏水土保持可耻。
16、保护水土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17、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20、依法监督管理,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21、破坏水保设施和林草,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2、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惩处一切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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