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水利部新修订并印发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定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确保新修订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精神落到实处,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效能,4月28日上午,市水政监察支队安排法制科张元剑同志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采取新旧版对照的方式学习新修订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版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定、完善管辖和程序规定、补充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追责期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落实“三项制度”。同时,对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范围以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变化主要有:一是规范案件办理期限,细化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明晰水行政处罚立案标准和结案条件,延长期限批准程序。二是调整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将水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额度进行相应调整。公民由三千元调整为五千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三万元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三是规范听证程序,调整听证数额起算点(公民一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八万元以上)。对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修订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细化了水行政执法操作措施,突出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基层一线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也为各水利部门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打下坚实基础。(法制科 董红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