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时间:2022-04-12 08:27:29  

郑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水罚决字〔2022〕第4

单位名称: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320288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环与经北四路交叉口东北角

本机关于2022221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环与经北四路交叉口东北角油站内取用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水罚责停〔2022〕第4号)和《郑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水罚责改〔2022〕第4号)后,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取水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购水票据复印件;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承诺书。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水利局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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