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1-05 10:28:52  

郑水办〔2020107

 

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区农委、各开发区水利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郑州市水利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20113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管理,创新监管手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办理涉水项目审批手续,根据《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方案》(郑政办﹝202020号)、《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政办﹝20204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示、使用、管理和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中与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密切相关的企业及提供相应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涉水审批信用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能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类型、登记状态、住所等。

守信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得奖励和表彰等行为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过程中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不履行合同、承诺等行为信息。

第四条  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异议、公示、奖惩、修复等工作,录入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信用中国 (河南·郑州)”网站。

 

第二章 信息分类和 “红黑名单”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守信信息: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无失信信息记录;

()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奖励和表彰的;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失信信息,其中第一至第三项属于一般失信,第四至第九项属于严重失信:

()不按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开展经营的;

()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项目涉水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提供虚假申请 (申报)资料的;

()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未按照容缺受理机制要求履行相关补正、补齐义务的;

()违反豁免审批相关规定的;

()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且无法整改的。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项情形的守信信息,经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市场主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红名单”。

符合本涉水细则第六条第四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失信信息,将其市场主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黑名单”

 

第三章 信息归集和公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归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县级以上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九条  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认定良好或不良情形的事实、认定机关、认定依据、认定时间、起止期限及以往受到联合奖惩、信息修复、退出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守信信息由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将相关材料 (受到奖励表彰的要原件)报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程序推送至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失信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信息归集。失信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集。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

出决定的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修改申请

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和修正。

()信息公示。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核无误的失信信息,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推送至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红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四章 公示期限和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守信信息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1,如在对外公示期内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水行政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列入“黑名单”的,移出“红名单”。

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信用认定的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般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人向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请开展信用修复,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国家规定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五章 联合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 “红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水行政审批事项;

()按规定使用告知承诺制;

()按规定享受容缺机制便利措施或依法简化程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依法简化监督程序、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在各级监管平台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对未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机制便利措施,同时撤销项目审批决定;

()对未按容缺机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容缺审批机制便利措施,同时撤销项目审批决定;

()不适用豁免水行政审批机制;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不适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水利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 予以 “一票否决”;

()发现其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理;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审核确认、录入、更新、监测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标准,做到全面归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依据而不提供的;

()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记录、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超出记录范围予以记录的;

()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应当推送而未推送的;

(四)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公示或擅自归集、记录、泄露、使用信息的;

()隐瞒、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名誉、经济损失或谋取不当所得的;

()利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反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水利局办公室印发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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